刑法学张明楷读书报告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报告

问: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
  1. 答:还好,没记错,陪裂的确是张明楷的。
    那个—旁穗—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你通读过么?你想写哪一条——不会是整本书吧?运乱卜
    .........
    帮你写......请别指望了~~写不好,你不满意;写好了,舍不得给你~~
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一书第280页提到的“构成要件的故意”的内涵是什么?与“责任的故意”有什么区别?
  1. 答:我不太理解你想问的是什么,但是我看了教授这部分内容之后,我对这段的理解是,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实施的是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其实是,那他对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存在故意的,因此不能认为是故意。
    若甲明知乙出现了假想防卫而利用乙,比如乙一直以为丙要杀他,丙其实也一直威胁乙说要杀乙,一天丙拿着出现在乙的门前(丙可能只是刚从地里回来,当时并没有要杀塌团乙的意思),乙觉得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胁,就想在丙“动手”之前把丙杀掉,而甲刚好有一直与丙有过节,甲也知道丙此行并不是来杀乙的,因此,甲就利用这次机会,帮助乙实施了乙所认为的“正当防卫”,对于这个行为,根据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乙为故意,甲构成帮助犯,根据张明楷观点,乙为过失,甲为故意利用他人没衫指过失行为的,即使甲不构成间接正犯,也能成立故意的帮助犯,这是因为张明楷教授认为枯配对于正犯的假想防卫行为并不以故意为前提,而是以不法行为为前提。也就是是说,只要乙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甲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2. 答:个人认为构成要件的故意属于四要件,责任的故意属于两阶层理论。
  3. 答: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五版中是这样表述的:“根据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亏或,由于乙具有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故意并不属于张明楷老师书中采用的体系,故在后文中也给出了该情况的处理思路。
    将主观要素完全归属于责任阶层的犯罪论体游空手系事实上接近于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李斯特—贝林体系)。现代的各犯罪论体系通常认可构成要件中包含主观的要神嫌素,即承认构成要件的故意。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责任的故意的区别,或者说责任要素的地位,详见本书P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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